挖機,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見,涉及到建設工程都會用到挖機,而挖機的價值也挺大的。今天,有人問我:挖機價值很大,但是沒有專門登記機關,購買二手挖機需要注意什么嗎?下面我們看今天的案例。
羅某住在某某村子里。2012年,羅某為某地拆遷戶,他跟村里其他人一起合伙打算把家對面的山頭土方工程承包下來,于是,羅某選擇了購買一輛二手挖機雇請師傅參與挖掘承包的土方。
這樣一來既可以通過工程賺錢又可以通過挖機掙錢,正可謂掙錢兩不誤,另外,土方工程挖完了,還可以把挖機轉手他人,一舉多得。
2014年5月,羅某便通過熟人從李某手里面以50萬元價格購買了一臺沃爾沃公司2015年生產的挖機,李某向羅某提供了購買挖機的購車款增值稅發票金額60萬元,以及沃爾沃公司出具的車輛合格證。
但是,在收到挖機后第2個月,某融資租賃公司以李某尚欠購車款,未取得挖機所有權為由,委托第三方將挖機拖走。
之后,羅某便立即向公安機關報了案,但是,因本案屬于經濟糾紛,公安機關未立案。對于此案,你怎么看呢?
本案為實際案例,情節有出入,已做增刪,僅供法律探討。
你覺得羅某從李某手中購買二手挖機是否構成善意取得?根據《物權法》第一百零六條: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,所有權人有權追回;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符合下列情形的,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。
(一)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;(二)以合理的價格轉讓;(三)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,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。
挖機與房屋、車輛、船舶等不同,沒有專門的權屬登記機關,不屬于依照法律規定應當進行登記的動產,不存在所有權轉移登記,其不屬于特殊動產。
又不屬于《車輛購置稅法》里面規定的,汽車、有軌電車、汽車掛車、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,其不用交車輛購置稅,不存在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。
根據《增值稅暫行條例》第一條: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、修理修配勞務(以下簡稱勞務),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、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,為增值稅的納稅人。
購買挖機應繳納增值稅,根據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》第八條: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,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,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。
增值稅發票一般作為付款憑證,另增值稅發票上貨物名稱與合格證(合格證一般應注明“合格證”字樣、產品名稱、型號或規格、批號、生產日期等)上產品名稱型號一致,合格證上的發動機編號與挖機鋼印發動機編號一致,羅某有理由相信李某是車輛的所有權人,羅某購買挖機時是善意的。
同時,根據《物權法司法解釋一》第十九條: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“合理的價格”,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、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,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。
挖機是消耗品,其價值隨著使用年限必然會減少,羅某以50萬元購買60萬元的二手挖機符合市場價格和交易習慣。
在上述案例中,羅某與李某簽訂的《車輛購買合同》未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,屬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,為有效合同。
李某把挖機交付羅某時,羅某根據《物權法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,已經取得挖機所有權,融資租賃公司應將挖機返還羅某?,F在,你明白了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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